公寓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为广大学生营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讲文明,守纪律。

第四条 学生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公寓管理部门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五条 凡学校正式招收的学生,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 寝室分配和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由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住宿学生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以及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所在学院双重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公寓。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每天早上600起供电,周日至周四2200熄灯,周五至周六2300熄灯,每晚2130准时封寝。封寝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值班生活辅导员及思想政治辅导员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九条 封寝后查寝时应在本寝室接受检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到寝室的学生应及时与生活辅导员联系,说明原因。

第十条 封寝之后归寝的学生视为晚归,晚归人员进入公寓应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持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走读情况说明,到本学院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走读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到公寓管理科办理走读手续,走读期限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走读期间学生公寓保留原始床位。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打麻将、打扑克等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学生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寓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饮酒;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公寓内点蜡烛及使用酒精壶、明火等用具。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乱接电线、网线、悬挂个人遮光帘、乱拉绳子等;严禁使用各种违规电器(除手机充电器、饮水机、电脑、台灯、刮胡刀、手电筒、经学校批准使用的播放器外);学生离开寝室时,用电设备应与电源断开。

第十七条 严禁随意移动寝室内家具设施、设备摆放位置,保持寝室统一布局;严禁在公寓墙壁、楼梯扶手、门窗、卫生间等任何场所乱写、乱刻、乱画、钉钉子;严禁粘贴、发放广告等。

第十八条 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楼,携带者必须出示出入证及有效证件并登记。

第十九条 严禁随意动用及损坏安放在公寓楼内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手机、电脑、银行卡及其他贵重物品。平时离寝时应锁好寝室门,关好寝室窗;发生案情要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寒暑假公寓内不允许存放个人贵重物品。

第二十一条 遵守计算机使用规定:

(一)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凡发现违规用电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生在公寓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

(三)学生在公寓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校网络中心的管理规定;

(四)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摆放应位置合适、布线合理、表面洁净,不影响应急时疏散。

第三章  公共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准向楼道泼水、倒垃圾、焚烧废纸;不准向窗外扔杂物、倒水;不准向水池、便池倒剩饭菜或其它杂物;不准在窗外摆放、悬挂个人物品、在窗帘架上晾衣物;不准在走廊内堆放垃圾、清扫工具或任何个人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楼内打闹、起哄;不准在楼道内玩球;不准在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和从事吹、拉、弹、唱、打扑克、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准高声播放音响。

第二十四条 保持公寓内的卫生整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学生的被罩、床单、衣物、鞋子等要经常清洗,起床后被子按规定叠放,床铺要平整,不穿的衣物挂在柜内,摆放整齐,不穿的鞋摆放在鞋架内,饮水机、暖壶及脸盆有序摆放。寝室内严禁放置或使用躺床、折叠床、摇椅、沙发椅、个人储物柜等杂物。

第二十五条 每个寝室应选出一名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一切日常管理工作。寝室门前实行责任区制,保持墙面无球印、脚印、手印和污渍,无乱贴乱画、乱丢乱挂、乱泼脏水等现象。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设施一律登记注册,责任落实到学生个人,个人使用的设施由自己保管。公共设施部分,如门窗、纱窗、窗帘架等由集体共同保管,寝室长负责监管。学生搬离本寝室时应如数保留,不得挪动或损坏,如有人为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自然损坏,到公寓办公室报修。

第四章  文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寓楼内布置要注重寝室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育人功能,引导学生营造安全、文明、整洁、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并做到适时更新。对于设置的公告栏、宣传栏、安全提示、温馨提示等栏目,学生要倍加爱护,不得故意损毁和破坏。

第二十八条 创建积极向上、团结友爱的大学生公寓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学习,逐渐将各种活动引入公寓内,不断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培养学生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建立友善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温馨、文明、舒适的生活空间。

第五章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来访人员一律不得私自进入学生公寓,需要会客的须凭有效证件在公寓门卫室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来访者不得私自留宿公寓内,离开时,需到公寓门卫处再次登记,准确填写离开时间。

第三十一条 异性来访者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公寓,如有特殊原因,需经生活辅导员批准。

第三十二条 来访人员须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严禁在公寓内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来访者,送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钥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公寓备用钥匙不外借;必须借用时,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如没有携带有效证件时,至少要报出2名以上同寝室同学姓名,对照住宿人员名单确认无误方可借用,并登记借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不得借用非本人寝室备用钥匙。

第三十五条 新生到校办理入住或老生调寝室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领取寝室钥匙。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严禁私自调换门锁及私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因故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公寓门卫室,避免不及时报损而导致公寓物品失窃。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要按规定时间交还寝室钥匙。

第三十八条 公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及工具。本校工作人员因公借用学生公寓钥匙、工具也需要登记,写明借用原由,并按规定时间归还。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