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17-08-27浏览次数:298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 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奖、助学金管理的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拟定的实施办法,从学院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院奖学金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出资设立。各类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又励志上进的好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金额依据国家奖助学金发放文件执行。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相应比例和实际情况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发放标准

(一)学院奖学金的种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发放比例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3%

(二)发放金额:一等奖学金数额为每学年1000/生;二等奖学金数额为每学年500/生;三等奖学金数额为每学年200/生。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奖励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不能兼得;各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二级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年成绩综合排名占总名次的前10%;

4.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考核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一项时,以获得地、市级以上科研、设计、创作、论文奖项的,作为重要依据;

5.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在 90 分以上,在班级内民主测评支持赞成率占90%以上,公寓考核在良好以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在班级内民主测评支持赞成率占90%以上,公寓考核在良好以上;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指标范围之内;

5.在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在班级内民主测评支持赞成率 占 80%以上,公寓考核在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在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指标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四)学院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章制度;

3.思想道德考核成绩须在 90 分以上,公寓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30%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30 日前,具备贫困生认定资格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奖学金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班级民主评选

1.辅导员公布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评选标准和程序,组织班级会议进行民主评选,按照评选条件产生具备奖助学金标准的学生名单。班级会议须有班级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

2.产生名单要在班级进行学习成绩和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要设立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部门举报电子邮箱。

3.辅导员要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和班级民主评选材料提交到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评议

1.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院内各班级产生的奖助学金名单进行评议审核。

同时,各二级学院要单独建立经困生档案,包括学习、生活、思想、家庭贫困证明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2.被评选学生辅导员和专业课教师要提交对所带学生个人学习成绩单、个人表现、贫困程度的书面评价材料。作为分院评议小组评议审核材料,认定为一档、二档的经困生需提交低保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分院复核后上交学工处审查。

3.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要对各班级的评选程序、执行标准及客观公正性进行审核,对有异议同学要进行重新评议。

4.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的学生名单要在各二级学院进行5 个工作日公示。

5.二级学院要将审核评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由与会人员会签后,会同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学工处,各二级学院存档备案。

(三)学工处复查

学工处要对各二级学院上报评选结果进行复查,通过听取二级学院汇报、查看评选材料、到学生中走访调查等形式,对各二级学院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进行复查审核。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院奖助学金终审委员会复审。学院奖助学金终审委员会对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奖助学金评选情况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 31 日前将奖助学金名单审批汇总表上报教育厅。奖助学金名单加盖公章后报财务部门进行打卡发放。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奖助学金上报教育厅通过审核后,由学工部门资助中心与财务处取得联系,将奖助学金打入学生本人指定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和助学金,不得铺张浪费。学院对获奖学生的学习、经济情况和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良情况将停发或收回助学金,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因舞弊而获得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学年学生各项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当年因违纪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取消各项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的)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三)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当年试读或办理休学手续的。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行为,对于存在违纪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