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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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工学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4-01   动态浏览次数: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高知识群体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18岁的中国青年学生和教职工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经党支部审查后,着手建立培养期档案。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2.党员或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3.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无记名投票推优,推优结果要公示。推优结果有效期一般为2年。

4.确定28岁以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须采取党员推荐方式。党支部可以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开展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5.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报党总支备案。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6.总支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备案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积极探索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社会工作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注重在实践中培养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条  学校党校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虽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并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团组织可推荐团员中优秀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人选。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2.党支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班级组织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辅导员、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同学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字确认。征求意见座谈会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

3.列为发展对象人选。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同意发展对象人选名单。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人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到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为民服务和严守纪律。

2)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3)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4)党内外师生员工(群众座谈会)反映良好。

5)必须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且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不能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的。  

2)受处分未解除的。

3)学生成绩在本年级(或专业)排名靠后且无明显进步的。

4.发展对象要报党总支备案。党总支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逐一研究并提出意见。通过备案后确定发展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审。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总支实施。审查情况应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要经过集中培训并成绩合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内容为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近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决议等。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调入或考入我的发展对象,程序完备、材料完整且培训合格不超过半年的继续认定为发展对象进行培育。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其《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预审。

预审是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推优(推荐)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入党自传、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等。

预审的步骤:

1.支部书记(组织员)汇报发展对象综合表现情况和政治审查情况。

2.党总支审查发展对象有关材料。

3.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并形成是否通过审查的决议。

党总支预审通过后,党委组织部组织集中预审。集中预审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告知党总支,通过集中预审的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加盖发展党员专用章和经预审同意办理入党手续蓝章。党总支根据预审意见至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如下: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预审决议、公示结果等。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1.要保证出席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要引导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召开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上级党委(总支)。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应当指派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召开党总支会议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报党委审批。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二个学时。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形成考察意见。

第三十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1.预备期满前一周,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4.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5.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期满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进行。

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汇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6.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部委员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等情况。

3)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将其转正前培养期档案悉数归入人事档案移交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新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期档案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身份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条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和其他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整理归档,交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支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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