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党内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人:外国语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1-14   动态浏览次数:42

为保护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集力和战斗力,依据《宪章》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 监督内容

1.个人言行必须符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上级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2.必须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面贯彻党的指导思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任干部。

7.廉洁自律,模范尊敬守法,严格按规定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监督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

2.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了解并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谈话提醒,及时揭露并查处党员的违纪行为。

4.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三、监督责任

1.党支委成员要以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履行监督职责。若有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党支委成员不了解,在案发前也未做任何工作的,党支部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追究失职责任,出现严重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向全体党员检查,并主动接受组织处理。

2.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虚心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自由散漫,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党支部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责成专人进行谈话教育,两次谈话不改的,可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党内除名;已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党支部书记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要追究失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