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19   动态浏览次数:71

    第一条 学院须对奖、助学金加强管理。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各分院学工办填写学生奖学金发放统计表一式二份,报院学工处;经学院审批后,由财务审计处统一发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三条 获奖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和助学金,不得铺张浪费。学校对获奖学生的学习、经济情况和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良情况将停发或收回助学金,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因舞弊而获得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学年学生各项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当年因违纪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取消各项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三)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当年试读或办理休学手续的。

    第六条 参加国家及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行为,对于存在违纪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