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19   动态浏览次数:59

    第一条 各分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引导学生如实准确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并动态调整,调整后通知学院评审委员会,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将贫困生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加强诚信教育、自强自立教育,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分院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抽查核实。

    第四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复查和抽查过程中,如有或发现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或资助奖励资格的,取消在校期间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和奖励资助资格,已获奖励资助的予以停发或追回;涉及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生转专业、降级、跟班试读、延长学籍、 休学、参军、退学、转学、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学院评审委员会和分院(系)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内容,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是新生入学的基础档案,每年向新生邮寄,学生须如实详尽填写,报到后交辅导员,分院应以班级为单位整理成册保存归档,由学工处保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