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证办理与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人:图书馆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08   浏览次数:129

 

1、凡本校教职工办理读者证者,须持工作证及一张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到图书馆二楼新书借阅室(1)办理。
2
、凡档案关系不在本院,但与人事处签订了工作合同的,合同期内的工作人员可办理图书临时读者证。
3
、新生办理读者证,要以班级为单位,由班级负责人持本班电子文档学籍名册及每人一张近期小二寸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照片背面注明:专业、班级、姓名),到图书馆二楼新书借阅室(1)集体统一办理。
4
、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借用他人读者证将暂时扣留读者证,借证和被借证者各罚款30元。因转借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其责任由证件持有者承担。
5
、凡读者证上无照片、条码、印章,姓名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者,不能进入图书借阅室、报刊阅览室。
6
、读者证如有涂改、伪造、更换他人照片,罚款30元,并交所在院系处理。
7
、读者证封皮损坏严重者应及时更换,否则将暂停使用。
8
、读者丢失读者证,应立即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挂失登记手续,并在两天内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如果读者证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9
、因遗失读者证要求补办者,补办时须持学生证或有效证件,一张近期小二寸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照片背面注明:专业、班级、姓名),到图书馆流通部二楼新书借阅室(1)办理。
10
、读者证一经挂失即为作废,本人找到后应及时交本馆办证处,继续使用者收缴原证,并罚持证者50元。
11
、教职工、学生离校时,必须先到图书流通部还清所借图书,交回读者证,并办理注销手续方可办理离校。未还回图书一律按丢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