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文明交往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0-11-30 供稿单位: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撰稿人: 责任编辑: 摄影:人员机构 审核人: 浏览:155


  为了维护学校文明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文明交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校学生都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男女生之间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律,要用高尚的道德情操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文明交往,举止得体。

  三、坚持开展“五讲四美”文明礼貌活动,自觉培养文明礼貌习惯,杜绝无视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破坏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发生。

  四、凡在学校公共场合男女生之间有不文明交往行为者,将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将比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妨害学校校园管理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予以记过以下处分。

  五、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工作处。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