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创建于2000年,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学校秉承“立德树人 求是创新”的校训精神,以办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的有使命、有情怀、有温度的民办高等教育为办学宗旨,扎根吉林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办大学,努力书写民办教育的奋进之笔,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特色高水平民办高等学校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校、举办者、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地址

    学校中文名称: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The Tourism College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学校地址:主校区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文化园区长清公路15公里处;净月校区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95号。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tcc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长春大学和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学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发展定位、办学理念及培养目标

    发展定位:创办国内一流特色高水平民办高等学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特色发展、质量强校、人才兴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掌握扎实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应用能力,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及办学类型

    办学层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办学规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办学类型:应用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

    第八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以文科为主,以旅游管理为特色优势学科,构建管理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聘请学科专业领域的高层次专家、学者为客座教授。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负责推选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董事会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执行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党委政治领导、监事会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六位一体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参与举办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普通高等学校代表不少于2/5;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由举办者及参与举办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四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会议研究,董事可以连任或届中调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校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人员,任期四年。根据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等。

    第二十一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人员为校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一般1-2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会议程序、决策方式等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3名成员组成,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5至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通过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法依规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点建设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涵盖学校的各方面工作人员,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方面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薪酬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由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员工自愿组成,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各项职能,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共青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委员会,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遵循高等学校学生成长成才的规律,发挥团员青年在繁荣校园文化、树立良好学风、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青年人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年召开1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分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常任代表由各学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业务机构、服务保障机构等。学校所属各单位按照学校授权,履行教育教学、管理及服务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设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行政管理事务。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单位,享有和学院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纪委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党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应是学校董事会成员,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决策议事的基本形式。党委会会议议事范围、会议程序、决策方式等按照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各院(部)建立基层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各院(部)基层党组织要按规定配备专职组织员。

    院(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党组织的基本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涉及院(部)发展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职责,切实做好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四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保卫部、团委、党校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配齐配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全员聘任制,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关注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为教师提供入职培训、教学能力和教育技术专项培训、教科研能力培训等全方位培训资源,鼓励教师通过参加教学培训、教学竞赛、学术交流、集体备课等活动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和吉林省职称评定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教师等专业技术系列职称进行评审。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教职员工行为准则及行为规范,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师德师风进行考核,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学校处分不服等原因的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机构应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畅通学生申诉渠道,成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第六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和质量的提升,努力打造质量长旅、特色长旅、品牌长旅。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促进校企深度融合,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努力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督部门,建立校院(部)二级督导制度,实行学校、学院(部)、学生三位一体的教学督导和质量评价机制,让教师获得全面、准确、真实的教学反馈信息,为教师的自我提高提供服务,为评优、晋级提供客观依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学考核规则,科学、客观、公平、公正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强化质量意识和过程考核,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科研工作制度和激励机制,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努力提高学校教科研水平和教职工科研能力,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及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等。

    第九章  资产与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一千万元,为举办者投入。

    第七十二条 截止2022年1231日,学校资产总额为11.49亿元。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各单位面向社会争取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 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 政府投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金和资源。

    第七十四条 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

    第七十五条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管理办法。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管理情况。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形成财务会计报告,由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设备等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土地、设备等财产。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有知识产权。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处理校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第十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开展对外业务,自觉接受社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构建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媒体、企业等的合作关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学生实习实训、大学生创新创业培养等工作的开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技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六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可以根据现有举办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终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八十八条 学校变更与终止后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变更与终止后,如需清偿债务,其清偿顺序为: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二章  学校的校徽、校旗

    第九十条 学校的徽章为圆形印有学校标志和成立时间及中英文校名的证章。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标志及学校名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需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组成章程起草小组,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学校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