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外租班车的运行管理,保障师生出行安全,提高服务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外租班车是为补充通勤班车数量不足,满足教职工加班、上课交通所需及校内师生临时活动用车需要。
第三条学校外租班车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服务为本、规范管理、权责明晰”的原则。
第四条后勤处负责外租班车的选定、管理、考核,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的监督等。后勤处车队具体负责班车日常调度、安全检查、协调出租方与用车单位需求,处理突发事件及投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出租方权利与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按合同向学校收取租金及约定费用。
2.向校方提供车辆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年检合格、手续证件齐全、保险覆盖全面(含司机、乘客、车辆、三者保险)的租赁车辆,如实告知车辆状况信息。
3.出租方需为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并要求驾驶员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管理安排。
4.出租方需承担在运行过程中,非因校方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的校方、驾驶员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该赔偿不以保险公司赔偿为限,超出保险理赔部分也由出租方承担)。
5.出租方应保证提供的车辆在租赁期间内符合双方约定的使用用途,出租方应在校方使用车辆前对拟出租车辆的车况进行检查,若车况不符合运行条件,出租方应及时无条件更换车况良好的车辆。
第六条 校方权利与义务
1.拥有车辆使用权,行驶路线、停靠地点、出行时间等,按学校工作需求确定。
2.校方需约束乘车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上车。
3.租赁期内,若出租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车辆,或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停驶并未能提供替换车辆的,或因车辆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使用租赁车辆时,校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替换车辆。如无替换车辆,则校方有权选择免付租金或相应顺延租期。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出租方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服从校方安排、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行,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备或双方商定)。
第八条出租方需要求驾驶员每日清洁消毒,定期维护保养,严禁超载、携带危险品。
第九条校方与出租方应共同商定车辆租赁与使用应急预案,对车辆在使用期间出现故障,遇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做出约定,保证校方用车需求。驾驶员应文明驾驶,禁止疲劳驾驶、酒驾、接打电话等行为。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出租方需落实车辆每日出车前检查(刹车、轮胎、灭火器等)。校方需定期开展安全抽查,重点检查车辆状况、驾驶员资质及行车记录仪数据等。
第十一条 出租方负责为租赁车辆参保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司乘险(保险金额为50万/座)、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等。并为驾驶司机投保人身保险、意外险。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校方负责对租赁车辆的准点率、车况、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安全运行、服务、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续约挂钩。
第十三条出租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多次违规或整改不力,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