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最新版于2025年4月30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包括总则,预防,监测、报告和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5条。其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

    •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国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国传染病医疗救治的组织指导工作。

    •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全国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疫情会商研判,组织协调、督促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在具体内容方面:

    • 预防部分:各级人民政府需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状况,加强社会健康管理,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 监测、报告和预警部分:国家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重点传染病流行强度、危害程度以及病原体变异情况;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传染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新修订版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对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核心信息

    正式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次修订)

    通过时间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施行时间2025年9月1日

    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核心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

    传染病分类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分类动态调整,并明确相关调整程序。

    亮点/修订重点 1. 全链条防控:覆盖“预防、控制、救治、保障” 2. 强化“消毒”规定:全文28处提及“消毒” 3. 压实“四方责任”:属地、部门、单位、个人 4. 完善分类动态管理  5. 强调个人信息保护  

    1. 关于传染病分类:

   · 甲类传染病: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特别严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如鼠疫、霍乱。

   · 乙类传染病: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 丙类传染病: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和流行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 关于“四方责任”:新修订的法律首次以专项条款形式界定了“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旨在构建权责明晰的立体化防控网络。

    3. 关于消毒工作:新修订的法律对消毒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多处重要修订与细化,全文关于“消毒”的规定共有28处,分布在4章12条中。这些变化关乎各级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和相关单位等的责任。

    4.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在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且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