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通勤班车运行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25-09-09发稿人: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通勤班车运行管理,规范乘车秩序,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办公需要,依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通勤班车教职工往返学校上课、上班提供交通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办公等项工作正常运行的需要。

第三条 通勤班车必须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定的时间、路线及站点行驶、停靠。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后勤负责通勤班车的运行管理和调度。

第五条 通勤班车运行线路、时间、站点一经确定不能变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前通过学校校园网、教职工微信群、各通勤班车群等发布通知。

第六条 通勤班车原则上只服务于学校教职工上课、上班使用,非学校教职等其他社会人员不得私自乘车。校内各部门如需使用学校通勤班车执行其它工作任务前在学校OA办公系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由后勤处调配使用。

通勤班车实行一车一档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前需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后勤处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维修费用报销需提供维修清单、发票等相关凭证,经后勤处审核后履行学校报销手续。

            第三章 乘车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按所需的通勤班车线路乘车,不得要求驾驶员在非指定地点停车或随意改变行驶路线,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乘坐者,后果自负。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上车,不得在车厢内吸烟、用餐、乱扔杂物,保持车厢整洁。

第九条 乘车人员乘车时应有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自觉系好安全带,不得将头、手等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不得躺卧,不得践踏座位,不得破坏车辆的各种设施,不得有其它可能对车辆及乘车人员造成伤害的举止。

第十条 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区域,不得与驾驶员攀谈或催促驾驶员赶路,不得做出任何妨碍驾驶员安全作业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遇到紧急情况要听从驾驶员的安排和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乘车人员损坏车辆或车内设施设备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 驾驶管理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后勤处管理规定,严格依据学校规定的时间、路线、站点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更改,确保乘车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 通勤班车驾驶员由后勤处统筹安排,非班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 班车驾驶员要爱惜车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同时做好防盗、防寒、防火等工作。

第十六条 班车驾驶员不得超速、超载、违章驾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第十七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班车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时学习更新最新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坚持安全至上原则,班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或事故,司机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逐级报告车队队长及后勤处处长,做好应急处理,妥善处置。

第二十条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并视情况给予一定处罚。

班车运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本单位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车辆损失2万元以内,驾驶员罚款500元;造成损失大于2万元小于5万元,驾驶员罚款1000元;造成损失超过5万元的,驾驶员罚款3000元,并视情节做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情况予以劝退。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隐藏乘客丢失物品或向失主索取财物的;

3、其它有损于学校利益的或违反学校教职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十三后勤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按年度组织开展通勤班车运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