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处内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考勤管理办法》(长大旅办字【2018】20号),结合后勤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勤
第一条后勤处办公室人员、科长、车队人员及绿化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维修队人员为倒班制,实行三班两倒工作制。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坐班制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为:上午8:10-11:30;下午13:00-16:10,周六周日休息。每个工作日进行2次打卡,具体时间为:第一次上午7:30至8:10之间;第二次下午16:10至17:00之间。
夜间值班及倒班上班打卡时间为:第一次16:00-16:30;第二次20:30-21:00;第三次次日早7:30-8:00。
第三条处内设专人兼职负责考勤,处长为考勤负责人。
第四条各科室要确实按要求认真考勤,并按学校统一制定的考勤表式样填报,每月24日将本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第五条上报的报表要由后勤处处长签字。
第二章休假
第六条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第七条 节假日。国家法定假日及串休天数按国家每年公布的统一安排时间执行。
第八条寒暑假。全日制工作人员寒暑假的放假时间一般较学生晚2天,开学时间较学生提前2天。工勤人员寒假期间可安排串休3周,暑假期间可安排串休2周。
第三章请假
第九条各级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履行学校人事处请假规定(包括病假、事假、旷勤、婚假、丧假、生育假、哺乳假、工伤假、公出、出差)。请假时,应提前填写OA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请假的期限,根据请假期限按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条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相关待遇按人事处规定执行。
第四章加班
第十二条加班指公休日、节假日到学校上班,延时下班不算加班,加班时间按每天实际工作7小时以上为一个工作日,工勤人员维修、抢修工作加班可以以小时累计。
第十三条一个加班可调休一天,对于无法调休人员给予加班补助,标准为60元/天(含交通误餐补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