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内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建处与后勤处公务接待、一般来人来访、信访等接待事务。
第二章公务接待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须见派出单位公函。没有公函的,接待方案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事前申请,报处长、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原则上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公务接待,特殊情况须处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来访人员调研内容广泛,涉及部门超过三个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
第九条来访人员住宿费用自理,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支付的,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来访人员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公务用餐一次,陪餐人员仅限与来访人员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用餐地点一律安排在校内餐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餐品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要根据来函内容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接待时间、内容、路线等事宜,参加人员应与来访内容密切相关。
第二章一般来人来访接待
第十三条一般来人来访可由后勤处管理科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
第十四条 管理科根据来人事由将来人转接到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五条一般来人来访各科室可直接接待,并处理有关问题,涉及需向处长汇报的事宜事后应转告后勤处长。
第三章信访接待
第十六条信访接待工作按照学校信访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信访接待要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使问题扩大,不使矛盾激化。
第十八条信访接待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涉及重大事项的,接待后应向后勤处长及主管校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