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人:东北亚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3-11   浏览次数:1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中心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为加强我校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中心的管理,更好的推动我校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活动,使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三位一体,实现科研效益的最大化,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上档次、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建设标准):

1、科学研究,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的体制与机制,使科学研究的基本水平在全省同行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并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2、人才培养,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3、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加强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学校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中心。

4、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工商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省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通过建立中心研究人员的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中心。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中心采取吉林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研究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按合同为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条件;制订中心建设的具体计划,负责中心建设的日常管理;按合同对中心进行建设投资;组织和支持重大的学术活动;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工作。

第五条        研究中心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第一,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第二,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用房及资料室等设备;第三,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

第六条        研究中心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全面负责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研究中心建设标准,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二,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人员;第三,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七条        研究中心的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应由本研究领域知名的5位以上学者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由我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研究中心应打破研究人员终身制,实行研究人员聘任制,由主任聘任研究人员,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既要有校内的专职研究人员,又要注意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以及其他客座研究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及成果管理

 

第十条  研究中心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做中心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省教育厅项目外,应积极争取国家课题以及从社会各界承揽其他研究课题。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原创性力作。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份量的咨询服务。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学校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由研究中心经费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长春大学旅游学院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兼职人员所在学校),由研究中心主任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长春大学旅游学院XX东北亚休闲经济研究中心基金资助”。

第十五条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四、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应把科研与研究生教育结合起来,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将积极支持中心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五、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力争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                              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1)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2)会议纪要;(3)会议正式通知;(4)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六、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研究中心建设,原则上对每个中心每年投入     万元,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七、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研究中心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住所研究工作需要的生活用房、办公用书以及图书资料室用房。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要研究基地网络。

4、能充分发挥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

图示资料室应配备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第一、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第二、对研究中心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第三、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研究中心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作年报制度。研究中心应建立每年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年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工作每年110日前网上报送。除年报外,研究中心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通过网络及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成果简报制度。各研究中心应建立每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于每年110日前网上报送。

第二十九条  统计年报制度。研究中心统计年报工作,由研究中心指定专人收集提供,学校科研处负责统计。

 

                             九、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检查一次研究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聘请5位专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对研究中心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检查表,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

评估重点:检查评估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中心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研究中心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