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教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次数: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吉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体系、依法规范管理、保证授予质量、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由吉林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依据《吉林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依据《吉林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

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批程序:普通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由现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省学位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审议,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议未通过的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批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照《吉林省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标准》,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由现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经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评议组意见,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校内公示后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对评议结果进行审议,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审议未通过的专业,省学位办提出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由学校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提出授权申请。省学位办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考察。

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普通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须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及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自主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需制定本单位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实施细则并公开,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学位授予

十一条 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校应制定专门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对开设条件、修读条件、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学校应定期公布辅修专业目录,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学校应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提出申请,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学校应明确学生进入及退出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机制。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合作高等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共同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跨省高等学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通过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学位委员会负责我省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条 省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十条 省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对新增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评估重点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位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情况。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等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做好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定期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细则吉林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吉林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docx

附件2:吉林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