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教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03   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切身利益,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学校所有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及实习实训场所。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训)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由校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实验室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国家管控实验药品的采购备案工作,对其储存、领用、回收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各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直接责任人。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并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工作任务,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使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有:

依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完善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与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均需通过相应的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和科研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学校危险化学品存放由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实行严格的出入库、领用、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和办理手续,并按照公安、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残留物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交送相应的收集点;要规范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入职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入职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教学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教务处、保卫处和后勤处,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十九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