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人:教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为了将安全管理的重点从事后纠正逐步调整为事前预防,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安全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学校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创新开发等活动的实践场所,学校各部门建设在校内,用于学生开展上述活动的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操作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及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督促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我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监控。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创新活动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四种形式。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较多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研究中涉及的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分类分级的标牌上,起到警示作用。

(二)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土木工程、产品设计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传动、带压、切削、钻孔、搅拌、重物装吊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砸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住、被高空起吊物品碰砸等伤害。

    (三)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类、管理类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学校网络中心及各二级教学单位建设的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

(四)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素描等陈设类实验室,不包含雕塑制作、模型制作等有机械电子设备的实验室)、体育类实验室或实训室。这类实验室的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第八条 在实验室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学校重点对机电类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详见本办法第四章。未进行分级管理的其他类型实验室应在分类管理的前提下,按照危险源特性进行自我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做出相应的安全控制方案,方案交由二级教学单位备案。学校和二级教学单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九条 化学类实验室内的危险源种类最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最大。通过对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项目属性、所使用仪器设备种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品种与数量等关键因素的考察,开展实验室风险评价并实施等级分类。机电类的实验室,部分存在危险源,实行两等级分类进行管理。

第十条 化学类实验室风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项目的反应过程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钢瓶、压力容器、烘箱等设备产生的风险。

机电类风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及存放的风险;实验室射线装置使用的风险;粉尘产生的风险;高温、高压、高速、低温、起重设备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依据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对化学类实验室进行安全等级划分:使用危险化学品、烘箱等设备的为化学类一级实验室,危险源较多,风险较大;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实验室为化学类二级实验室,危险源较少,风险程度较低。

第十二条 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存在情况,对机电类实验室进行安全等级划分:存在危险废物、放射装置、气瓶、特种设备及其他高温设备、实验过程产生大量粉尘的实验室为机电类一级实验室。危险源相对较多,风险程度中等;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实验室为机电类二级实验室,危险源较少,风险程度较低。

第十三条 化学类实验室分级管理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一)化学类一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一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必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报学院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

3.实验室必须制订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内容和计划,并指定专人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5.二级教学单位、学校管理部门至少每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二)化学类二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二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必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报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3.实验室必须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5.二级教学单位、学校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四条机电类实验室分级管理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电类一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一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必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报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3.实验室必须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特种设备及其他高温设备检验合格,维护日期有效,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操作资质;

5.特种设备及其他高温设备有使用记录和使用后维护检查记录;

6.二级教学单位、学校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二)机电类二级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二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应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必要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制订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实验室必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实验室应每周进行安全自查并记录;

5.学院至少每学期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化学品存放、特种设备存放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二级教学单位报备,二级教学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主管部门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年检制度,每学年末对于分级分类情况有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特殊情况下应立即修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