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人:教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14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师生员工树立重视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观念,并能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三条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的部署与检查,并及时解决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表彰奖励在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落实责任制度。二级教学单位指定一名行政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开展专题教育和舆论宣传;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常态化安全教育机制。

第五条 学校与各二级教学单位、二级教学单位与各实验室实验人员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以预防教育为主,并结合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教育,本着保护人员、减少损失、明确责任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密、防溢水、各种有潜在危险性的仪器设备使用、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方面。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举办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及其他形式。

第九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之中。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十条 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学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范围。

第十一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学生毕业,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利用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除面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进行外,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因人员工作岗位调整,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新生和新入职教职员工必须参加必要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参加相关有准入限制的实验室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准入资格才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讲求实效不流于形式。要根据具体对象、专业,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与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本单位或外单位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教训,并联系实际制定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根据本实验室需要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入职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五条 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张挂宣传并由专人负责予以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