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发布人:教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17   浏览次数: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为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依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办学基础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实验(实训)室是统筹其所在单位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职责的基层组织(以下实验(实训)简写为实验),直接隶属于各学院和科研单位。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围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准备实验设备及使用材料,保证实验教学任务按时完成;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四条 科研探索。承担科学研究任务,开展科学试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五条 开放服务。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面向校内教师和学生开放,同时,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服务。

    第六条 管理创新。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开展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研发,激发实验技术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吸收新成果和新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和资产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前者主要是建设和使用管理,后者主要是资产维护和管理,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2)制定校内有关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执行,提示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3)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实验室标准化执行;

    (4)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统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和效益评估;

    (5)调动实验技术队伍,做好安全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6)开展环境保护和仪器设备技术安全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要设一名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负责指导学院所辖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配置方案;

    (2)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和管理运行;

    (3)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总结工作;

    (4)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5)建设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内部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实验室管理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第四章 规划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院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依托专业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环境和设备;

    (3)拥有足够数量并能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

    (4)配备实验室负责人和相关实验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需要,由学院提出规划。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考核的项目管理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整合实验室资源,创造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中心或科研中心。

    第十四条 实验室名称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科研方向或专业名称命名,一般不采用仪器设备名称命名。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来自于教育事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还包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等专项拨款。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创新人才和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支撑条件,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必须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学校将强化人员选留、技能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导向,采用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员工全身心投入实验技术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建功立业。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要求明确内部岗位职责,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要求该负责人有相应的专业理论修养和科学实验技能,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开展针对实验室人员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安全防火培训,对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和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开展考核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采取措施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