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实训(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人:教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次数:17

为了加强对我校实训(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践教学、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实体。

第二条 实训(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形式,因此实训(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立足于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第三条 实训(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确定实训(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必须面向教学,以教学为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承担实训(实验)教学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实训(实验)讲义或实训(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作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配合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开设新的实训(实验)项目或选修实训(实验)项目,提高实训(实验)开出率,不断改进实训(实验)教学工作。逐步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训(实验)室。

第八条 实训(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注意实训(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仪器设备的开发和更新,始终保持实训(实验)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实训(实验)技术的科学性。

第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采取统一标准计量,对实验仪器设备要定时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训(实验)室应积极开展与兄弟院校之间的技术协作与信息资料交流等活功,不断吸收实训(实验)室工作的新经验、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一条 实训(实验)室要努力开出本门课程所确定的实训(实验)项目,并积极创造造条件,逐步向学生开放实训(实验)室。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训(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教学单位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需要,制订近期和远期的建设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对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三条 实训(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添实训(实验)仪器设备要由教学单位提出,经学校批准后填报购置计划。对拟购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学科间、课程间的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训(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之前,要由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报教务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组织可行性的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教学单位要把实训(实验)室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提高,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保证实训(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实训(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四章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保质保量,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掌握本室有关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与本室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基本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二)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熟练地进行实验,完成部分或全部的实验教学任务。

(三)掌握本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使用方法,对一般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能独立维修和排除。

(四)精通本室所用试剂、药品、实验材料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并正确运用。

(五)能够独立地制定本室的实验方案,熟练掌握本室实验项目的方法、步骤,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完成实验任务。

(六)高级实验师要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七)做好实验室建设、管理,全面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第五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十九条  根据实验项目所用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的性能,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电、防爆、防燃、防腐蚀等安全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