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示范教师评审及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1-04   浏览次数:84
    为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十三五”规划和2016年工作要点制定《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级教学示范教师评审及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
    长期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
二、评选条件
1.受聘讲师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师德风范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受到同行教师认可和广大学生的爱戴。
2.模范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参评前三年均能完成或超额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3.教学态度严谨,重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治学态度、遵纪守法、个人修养等方面做出表率。
4.在教学工作中,精心备课,教案、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规范、完整,条理清楚,重点、难点突出,富有思想性、科学性、逻辑性和先进性;认真指导学生的作业、论文、实验和实习;不断改革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意启发引导,因材施教,课堂互动性良好;板书简明,注重现代信息手段的运用,课件制作科学、使用得当。
5.教学质量优异,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普遍好评。
6.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能够创造性地组织开展教学活动,通过教学和科研活动,教会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勤奋求实的学风,提高学生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应变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教学成果。
7.参评教师,截止评选当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三、评选时间及名额
    教务处每年对各教学单位推荐参评候选人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教师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年将择优评审校级教学示范教师5-8名,评审通过的教学示范教师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教学示范教师授予校级教学示范教师称号,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评选要求
   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教学示范教师评选工作,按照文件中规定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申报限额和评选要求,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五、申报材料
1. 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
2. 提交必要的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以上申报材料须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
六、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以候选人20分钟现场教学授课、候选人PPT汇报、专家现场提问的方式进行。候选人汇报时间为10分钟,PPT讲稿应按教学示范教师评选指标体系展开。
七、奖励
1.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示范教师”的称号有效期为2年。
2.荣获“教学示范教师”称号的教师可在获评当年的教科研奖励中获得1000元/人的奖励,并在称号有效期内课时费上调一个档次。
3. 荣获“教学示范教师”称号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推荐省级“教学新秀”评选时具有优先权。
八、其他
1.学院将对教学示范教师进行随机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教师撤销其称号和相应待遇。
2.教学示范教师若发生教学事故或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处分,撤销其称号和相应待遇。
3.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教务处。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