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名师评审及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77

    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我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制定《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级教学名师评审及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长期承担教学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1.推荐教学名师奖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5年以上(含5年)校龄;受聘副教授以上职称;三年内面向本校学生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240学时/年。
    2. 其他条件依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见附件1)。
三、评选时间及名额
    教务处每两年对各教学单位推荐参评候选人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教师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每次将择优评审校级教学名师2-4名,评审通过的教学名师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教学名师授予校级教学名师称号,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评选要求
    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教学名师评选表彰工作,按照文件中规定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申报限额和评选要求,认真组织,坚持标准,严谨推荐。
五、申报材料
    1. 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
    2. 基本情况简表(见附件3)
    以上申报材料须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
六、评选汇报方式
    评选工作以候选人现场说课、PPT汇报、专家现场提问的方式进行。候选人现场说课时间为15-20分钟,PPT汇报时间为10分钟,PPT讲稿应按教学名师评选指标体系展开。
七、奖励
    1.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名师”称号在教师受聘期内一直有效。
    2.荣获“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可在获评当年的教科研奖励中获得1000元/人的奖励,并在5年内课时费上调一个档次。
    3. 荣获“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推荐省级“教学名师”评选时具有优先权。
八、其他
    1.学院将对教学名师进行随机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教师撤销其称号和相应待遇。
    2.教学名师若发生教学事故或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处分,撤销其称号和相应待遇。
    3.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教务处。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