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课堂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院长批准,现将《课堂管理规定》中第3条、第10条、第11条修正如下:
第3条:在上课预铃前,学生应按任课教师(或辅导员)的要求在教室的前部坐好;预铃终止时,任课教师开始点名,预铃终止后进入教室的学生按迟到记载。
第10条:对上课迟到或早退的学生,任课教师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每发生一次者,扣除其该课程平时成绩(考试课为20分,考查课为30分)1分;累计达3次,按旷课1次记载;累计达6次者,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没有重修和补考机会,只有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11条:对旷课的学生,每发生一次(工课时为一次)扣除其该课程平时成绩3分,累计达3次者(6学时),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没有重修和补考机会,只有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以上条款从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教务部
20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