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关于优秀教学奖的评选及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9-17   浏览次数:22

为进一步提高和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调动全体任课教师枳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及教师的主导作用,早日将我院办成符合规范、具有特色、业内知名的独立学院,学院在全面落实好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每学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教学奖活动,现将有关优秀教学奖的评选及奖励办法规定如下:

一、 优秀教学奖的评选时间和评选范围

1 优秀教学奖的评选活动每学年第一学第1~2周进行;

2 凡独立承担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两学期,累积90学时的任课教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二、 优秀教学奖评选的基本标准

1 授课教师须模范遵守《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关于聘任教师管理的暂行规定》、《课堂管理规定》;

2 授课教师学年内因个人原因调串课不超过3次;

3 授课教师教案规范;

4 学生对授课教师师德反映良好;

5 授课教师全学年无任何教学事故;

6 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准确及时上报学生出勤表;

7 课程考核及时、命题科学规范,阅卷严谨公正;

8 授课教师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

三、 优秀教学奖的评选程序

1 学院按系(部)下达评选指标;

2 各系(部)提出获优秀教学奖候选教师名单;

3 学院组织对候选教师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

4 审查通过的获奖人员由教务部张榜公示;

5 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下发奖励通知;

四、 优秀教学奖的评选数量及奖励标准

1 获优秀教学奖的人数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0%;专职教师和专外聘任教师分别评选,指标数单列各自的比例数;

2 学院为获优秀教学奖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以学院文件形式将优秀教学奖评选结果正式公布;

3 学院对获优秀教学奖的教师优先聘用,建立获奖教师专栏,张贴照片,介绍事迹;

4 学院对每位获优秀教学奖的教师颁发500元奖金。

此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解释。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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