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街管理条例

校园商业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版)

为规范校商业街经营活动,维护商业街秩序,保障商业街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维护师生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职责

1条  维持商业街经营秩序,保证商业街正常活动的顺利开展。

2条  维护师生、商户合法正当利益,及时处理师生、商户的投诉。  

3条  急商户所急,帮商户所需,解商户所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4条  及时公正解决商户之间、商户与师生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5条  保持商业街内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6条  定期征询商户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7条   对商户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商户经营交易须知

8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后勤服务中心对商业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服从管理。

9条   本着“师生为上、信誉第一”的经营宗旨,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10条   本着“公平竞争”的经营原则,不搞恶性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11条   自觉维护商业街的经营秩序,不进行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12条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13条  自觉维护本商铺及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  

第三章、 文明商铺条件

14条  商户符合法定经营资格,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亮证经营,从事经营 的服务人员、范围与证照相符,悬挂证照规范。  

15条   商户没有制造、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禁品。明码标价率 100%。  

16条  商户按时照章交费,服从管理科的管理,维护和遵守管理科对商业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商业街各项设施,在商业街内起模范带头作用,没有违法经营行为。主动协助管理科管理人员维护商业街秩序。  

17条   商户能遵守商业道德,公平交易,礼貌服务,守法经营,无价格欺诈和哄抬物价,不强买强卖,不欺行霸市。  

18条  商铺经营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标识明确,整洁卫生。

19条  商户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20条  商户热情接待师生,评选年度内没有师生投诉发生及该年度没有受到管理科书面警告以上处分或者累计被扣除 500 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商业街经营管理

21条  商户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照,亮证经营,服从管理科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商业街信誉。如有违反,管理科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2条  商户不准转租、转借、转包、分包商铺。整体转让商铺应事前2个月向管理科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科批准,方能转让。

23条  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超过一个月未开业经营的,租赁经营合同终止,由管理科收回商铺,并按工商规定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24条  商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科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退。对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管理科同意,方可更换。

25条  为保护广大师生的利益,各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管理科有权解除其合同。   

26条  根据国家专利法、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已申请专利、商标的产品,不得仿冒,仿制。

27条  严禁在商业街内经营如下项目:

1、膳食类,包括中餐、西餐、散装食品,一律不准现场加工、制作出售。

2、娱乐类项目,包括网吧、棋牌室、KTV、影像厅、游戏厅等。

3、培训类项目,包括就业、升学、出国及各类技能培训等。违者,管理科将给予相应处罚,并有权解除其合同。  

28条  严禁商户违法经营,一经查实,无论其情节轻重,管理科都将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9条  为维护商业街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及商户的利益,商业街销售的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各商户必须服从管理科统一协调管理。凡有不服从管理科统一协调管理,强买强卖、恶性压价、欺行霸市、扰乱商业街经营秩序者,管理科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30条  商业街内各商户必须自觉维护广大师生的正当利益,确保销售商品的品质优良。如确属商品质量不良而出现师生退货的情况,商户有责任无条件退换或赔偿,严禁因师生退换而辱骂、殴打师生,如有发生,管理科除责令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当事人警告、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31条  商户应在贵重易损产品上或商铺内显眼处贴出警示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条  商户之间或商户与师生间如遇问题或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告知管理科管理人员协助解决,不可采取积怨报复等伤害手段。  

33条  为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商业街禁止叫卖、吵闹、嬉戏及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打牌、下棋等等。违者,管理科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相关物品、停业整顿等处罚。   

34条  严禁占用商业街公共场地、设施开设经营场所、开展经商活动,否则,将被取缔、处罚。

35条  管理科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文明商铺”的评比活动。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36条  商铺的防火责任人为商户。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防火的各项规定,须与管理科签订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37条  严禁在商铺内乱拉、乱接电线及插座,电源插座旁禁止乱放纸盒、塑料、泡沫等易燃物品。   

38条  各商铺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如有违反,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39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商业街、各商铺。   

40条  商铺内不得加建阁楼,严禁留人住宿,严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限期拆除。   

41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任何物品,严禁对消防设施进行遮挡、改造。

42条  商铺内为禁烟区,经营服务人员不得抽烟,并且有责任劝阻本商铺内的消费者不要吸烟,如有违反,管理科将对经营者予以相应的处罚。   

43条  各商户及经营服务人员必须爱护商业街内的消防设施,如烟感器、花洒头、灭火器、消防栓等,必须掌握消防知识及防护措施,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械,杜绝火灾隐患。   

44条  商铺内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二氧化碳灭火器)。   

45条  各商户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规定,如有违反,管理科有权要求商户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罚。  

第六章   卫生管理

46条  商业街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校后勤保洁负责,商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商户自行负责。管理科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管理。  

47条  各商户有义务保持其商铺内和商铺附近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 遵守学校校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科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清洁人员共同搞好商业街卫生,做到不乱吐痰、乱扔杂物等,自觉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   

48条  各商户必须负责商铺门前区域的卫生,保持整洁干净。须在每天不定时清扫卫生,并把垃圾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扫,严禁把垃圾堆放在通道内或其他公共场地上。   

49条  商户因进货或装修形成的包装物等垃圾应及时自行清理,若需清洁人员帮忙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50条  各商户有责任提醒自己的经营服务人员在商业街内不乱吐乱扔,遵守有关卫生规定。  

51条  对于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管理科管理人员、校保洁人员有权制止、指正。  

52条  商户若发现公共区域卫生不合要求,应及时向管理科反映

53条  各商户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管理科管理人员有权采取责令清洁、书面警告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物业公司将解除合同。  

第七章  装修管理规定

54条  除特殊行业如银行、邮政外,所有商户门头装修,包括店名牌匾和电子广告屏两部分,实行统一定样、统一装修、店名字体自选、费用自理原则。门面的其他部分不得装修,门窗玻璃不得任意遮挡。

55条  商铺内需要装修的商户必须先向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擅自装修的,管理科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56条  装修所需要材料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并且经过学校水暖电工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操作。   

57条  装修期间商户须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如防污染、防火、防噪音等措施,保证不影响商业街和其他商铺的正常营业,必须及时自行清理因装修引起的垃圾,不得损坏商业街或其他商铺的有关设施。违者,除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条  装修完毕,必须经管理科和学校后勤处、保卫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9条  在装修工程开始前,商户应缴纳装修保证金,待装修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商户。  

60条  违反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管理科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广告招牌、商品标识的管理

61条  需要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悬挂招牌的商户,必须事先向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未经批准自行张贴宣传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管理科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予以警告、拆除、没收相关物品等处罚,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62条  为维护商业街形象,未经管理科书面许可,不得在商业街外墙及门窗玻璃上张贴任何宣传广告、商品标识,如有违反,管理科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63条  为维护商业街的整体形象,商铺电子屏的宣传内容必须经管理科共审查同意,否则,相关责任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不得私自制作、悬挂灯箱、电子屏和标识,如有违反,管理科有权责令拆除并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64条  商户在商铺内张贴、悬挂的招牌、广告和标识,其制作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业街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管理科有权进行监督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九章  商品摆放及通道、公共区域的管理

65条  各商户要将货品按经营项目平面设计图摆放整齐,不得妨碍商铺的消防安全,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如有违反,管理科有权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有权清理、没收违章摆放的商品,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屡劝不改者,管理科将给予停业整顿、解除合同等处罚。  

66条  商户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场地。擅自占用公共场地的,管理科有权开具“公共场地占用处罚通知书 ”,按占用面积及天数处以租金三倍的处罚。

67条  安全通道、公共区域严禁堆放货物、纸箱、拖把等,保证商业街各通道畅通,公共区域整洁。    

第十章、经营服务人员的管理

68条  商户的经营服务人员,必须具有长春市合法居留的有效证件。非长春市常住户口人员,应按长春市市暂住人员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法居留的有关手续, 必须严格执行 《长春市外来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69条  商户不准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用工,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

70条  为了维护商业街经营秩序,确保商业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商业街内各经营服务人员应注意保持其良好形象。营业时间,必须统一着装(服装各商户根据需要购置 ,相关费用由商户自理)。不准在商铺内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准在商铺内做饭、就餐。对衣冠不整,行为不雅,做饭、就餐者,管理科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说、指正、处罚,直至停止其营业。

71条  导致商铺被停业整顿的经营服务人员,一律取消其在商业街的从业资格,其他商户不得聘用。

第十一章  重大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

72条  管理科管理人员、商户经营服务人员及师生消费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消防意识, 防患于未然。

73条  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消防设施齐全、正常。

74条  电器不用时应及时关掉电源或拔掉插头; 发现电源线破皮、接口脱线或电源板破裂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电工师傅检修。

75条  紧急情况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抢救。经营服务人员和师生要沉着冷静,不要围观,要听从管理科、学校保卫处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第十二章  商业街管理奖惩

76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劝说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 500-10000 元、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1)提供反动、色情、赌博、毒品等违法产品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者,解除合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经营内容有悖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可能产生非法宗教宣传问题,造成民族矛盾,引起校园安全稳定事件者,解除合同。

3)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出售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校园禁售物品者,顶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停业整顿、没收相关商品,直至解除合同。

4)擅自经营本细则规定的禁止经营项目者,顶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5)擅自转让、转包、转租、分包、分租所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者,顶格扣除履约保证金,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6)擅自更改经营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管理科要求的,经提醒警告、仍不纠正者,管理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违反消防规定,破坏消防设施者。除管理科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8)不按工商税务部门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营业手续者。

9)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师生利益,被师生投诉至相关部门,严重破坏商业街形象者。除管理科处罚外,还应赔偿师生的损失。  

10)在商业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除管理科处罚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1)未经允许,私自装修商铺或在商铺内加装其他设施者。

12)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服务态度差,辱骂师生或使用不文明用语,使师生自尊心受到伤害,被师生投诉者。  

13)违反管理科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科管理,甚至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及围观起哄、扩大事态者。  

14)采用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商业街经营秩序,引起师生或周边商户共愤的。  

15)所售商品有质量问题,被师生投诉,且态度恶劣,拒不听从管理科管理人员调解的。

16)未经批准,连续 3 天或三个月累积 9 天不开门营业的,管理科有权解除合同。  

17)凡在商业街内张贴有损商业街和其他商户利益的标识,影响商业街正常经营的。

77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100—400元。

1)在商业街营业时间内,营业服务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或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做饭就餐,经劝说不改正者。  

2)在商业街内大声喧哗,追客叫卖,制造噪音,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影响他人营业、学习、生活,经劝说不改正者。  

3)在商业街内乱扔垃圾,妨碍公共清洁卫生,经劝说不改正者。

4)未经允许张贴广告、商品标识或悬挂招牌,经劝说不改正者。  

5)在商铺内吸烟,打牌,经劝说不改正者。

6)在商业街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经劝说不改正者。  

7)、在商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电热器具,违反消防规定,经劝说不改正者。

注:凡被处罚、停业整顿的商户,管理科将记录在案,被处罚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管理科将解除合同。商户收到管理科的“处罚通知书”时,必须在下一个月十号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处以停业整顿,直至解除合同之处罚。

78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经常关心商业街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管理科采纳并产生较好效果的。

2)自觉维护商业街形象,积极协助管理科管理人员维护商业街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管理科揭发不法行为的。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师生表扬,或为商业街带来良好影响的。

5)热情对待师生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师生得到满意答复的。

第十三章  实施细则的解释与修订

79条  商业街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细则的补充。

80条  管理科保留修订权和最终的解释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