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园电子显示屏幕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为扩大校园信息发布的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便捷性,提升信息传播的影响力,充分发挥校园电子显示屏幕的重要作用,及时、准确发布校园重要信息,宣传、展示学校形象,现对校园电子显示屏幕(教学楼入门北墙)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电子显示屏幕发布内容

1.学校的重要决策、重大事件、通知通告、标题新闻;

2.宣传学校的视频、图片;

3.宣传政治理论或思想教育活动口号;

4.展示欢迎类、节庆类等宣传标语、图片、视频等。

二、电子显示屏幕播放时间

1.标语及图片类内容正常播放时间为每天8:00-20:00,节假日原则上不播放。

2.视频:周一至周五,上午7:00-8:00,中午12:00-13:00,下午:17:00-18:00

3.如遇特殊事宜,视具体情况提前或延长播放时间。

三、电子显示屏幕使用审批及管理

1.各单位、各部门将需要发布的电子宣传资料按相应规格要求制作,经自审无误后填写好相关审批信息(见附件《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需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核、签署意见,确保内容合法、无误。

2.经审核无误后的电子资料传至党委宣传部工作邮箱:cdly_xcb@sina.com,同时提交纸质版审批表。

3.电子资料一般在接到后的当即(面交者)或一个工作日内(非面交者)完成审核受理意见告知。审核通过的内容,按重要程度安排播放。

4.较强时效性的内容,原则上安排连播时限为12天;预告性、展示性的内容,原则上安排连播时限为35天。

5.为保证宣传质量,宣传标语和通知类信息要控制字数,不宜过长。

6.校园电子显示屏幕主要用于满足学校的新闻宣传需要和师生的信息服务需求,不受纳商业广告,图文资料内容也不得涉及包含商业广告内容或元素,同时要符合电子屏幕所要求的技术规格。否则均不予受理。

7.图片技术规格:1152*576像素以上,格式为JPGPNGBMP。电子视频规格为720P1080P常规格式视频(AVIMOVMP4WMV等)。不符合该标准的宣传资料一律不予批准发布。

四、长期征集内容

根据使用功能,校园电子显示屏幕面向全校长期征稿,内容如下:

1.各领域时令性、阶段性、年度性、时期性的主题宣传口号;

2.各部门、单位需广而告之的重要工作安排或服务信息提示;

3.各种已核准的校园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的线索及动态;

4.各种已核准的校园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的图文宣传品;

5.各种已核准的校园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的声像宣传品;

6.适合电子显示屏展示的本校相关专业学生的课堂作品、实习作品;

7.适合电子显示屏展示的本校学生自主创作的校园影视文化作品;

8.适合电子显示屏推送的其他内容。

五、管理职责

1.电子显示屏幕的信息审批及发布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2.电子显示屏幕的日常管理,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保卫处辅助管理;

3.电子显示屏幕的日常运行保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后勤处电工班及后勤管理中心等按职能共同承担。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表.doc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党委宣传部

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