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以及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媒体平台”,是指以校内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和师生团体名义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公众号,在百度贴吧、视频网站等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以及开发和运营的各种移动客户端。

第三条 新媒体平台是我校新闻舆论以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从学校工作全局出发把握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从有利于学校内涵发展、大学文化传播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角度出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媒体平台的主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后台维护、管理,指导校内各单位新媒体平台的管理,组织培训,从内容建设和传播角度提升各单位运用新媒体平台加强宣传的能力。

(二)网络中心是学校新媒体平台的技术指导和统筹规划单位,负责APP、学校微信公众账号建设,负责校级平台业务数据的管理、分析,组织新媒体平台建设的技术培训,从技术安全与数据应用角度提升各单位新媒体平台建设水平。负责保障学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侵入等安全风险,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校内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和师生团体的新媒体平台由各单位负责监管。其中,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监管;招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由招生处监管;就业、辅导员建设相关新媒体平台由学生工作部(处)监管;校内各级团组织、学生组织以及学生社团的新媒体平台由校团委监管。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内有关单位联合注册,第一责任人由合作单位选定。第一责任人要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新媒体平台以及本单位师生个人运营的、向社会公众发布与学校相关信息的新媒体平台进行摸底、审批和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 各新媒体平台必须明确一名本单位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平台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和平台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党委宣传部组织的专题培训及研讨。

第三章 审批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拟创办或开发新媒体平台的,均需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新媒体平台建设备案及审批表》(以下简称《备案及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创办或开发。原则上一个单位在一个新媒体平台上只能开设一个主体账户;移动客户端的开发,原则上按照服务型、教育型、工作型等大类划分,一个单位每种类型限开发一个客户端应用。

第九条 未经本单位审核及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名称前缀或关键词带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长春旅院”“旅院”“旅游”等字样的新媒体平台,应主动更名、注销或停办。拒不更名、注销或停办的,各单位和党委宣传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使用的新媒体平台,须在本办法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补交《备案及审批表》。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上报的《备案及审批表》中信息如发生更改,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个月不更新内容或一年更新少于20条的新媒体平台,各单位要予以关停,并到党委宣传部注销备案。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各新媒体平台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各新媒体平台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信息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信息;

(三)损害学校形象及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

(四)与学校无关的商业广告宣传信息;

(五)其他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新媒体平台,一经发现,学校将责令其及时纠正。发生重大失误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制定完善的内容发布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员账号的使用安全、发布流程安全、信息内容安全。

(二)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推出紧扣学校实际工作,贴近师生和校友,知识性、趣味性、可读性强的作品。如遇重大节庆日、活动宣传和重要信息发布,活动主办方或信息发布方应主动向党委宣传部提供资料,由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首发。

(三)不得将学校师生数据存放到平台中,不允许私自与业务系统对接或通过技术爬取数据,所有涉及学校层面数据的对接和使用,均需网络中心审批后实施。

(四)如发现负面舆情,事态严重或事件敏感,传播范围有扩散趋势,平台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直接责任人和党委宣传部。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将对在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网络中心对新媒体平台中的内容建设、信息管理、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与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的新媒体平台将进行责令整改、关停整改、注销账号等处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在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中涉及的其他数据信息管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