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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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第四条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党委书记担任,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与专业设置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基本信息;

(二)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与查询渠道、办法等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财务、资产信息;

(四)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干部任免、人员招聘等人事师资信息;

(五)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等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等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学风建设信息;

(八)学位评定办法、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等学位、学科信息;

(九)中外合作办学情况等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其他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二)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所属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二)本单位的办事窗口、办事流程、办事时限;

(三)意见、建议的接收途径、方式、答复时限;

(四)其他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将采取适当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学校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学校网站主页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年鉴;

(三)校内广播、报刊、宣传栏;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干部大会;

(五)学生手册、教师手册;

(六)其他便于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网页,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

第十四条  学校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学校负责公开。

第十五  条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指南》)和《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并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必须提交《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单位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学校在每年的1031日前公布学校上一学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与整理,并对公开信息的内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