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08   浏览次数:92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克服生活困难,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有效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立

第六条固定设岗,由学校出资。

第七条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规划,确定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各部门的设岗需求,下达勤工助学岗位指标。

第九条为了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原则。学生工作处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公开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一条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二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一周累计不超过8小时;一个月累计不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酬金发放

第十四条每个勤工助学岗位发放酬金具体由人事处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和每月酬金额度确定。

第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部门设置的临时岗位)。具体程序为人事处每月发布酬金申报通知,各用人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上报,人事处完成审核汇总后,将发放数据报送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