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136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学籍身份信息工作,杜绝冒名顶替、高考移民等相关问题数据被修改或变更,确保工作合理、合规、合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吉教学〔2018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校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学籍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等。

二、受理条件

1.被我校录取并具有学籍的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的学籍身份信息,应是来自省级招生部门报送教育部审核通过的考生录取数据信息。

2.申请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能够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3.学籍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间属于在校期间的,受理申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间以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明确的修改或变更时间为准。

4.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能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事宜。属于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或变更。

三、申请佐证材料

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申请书,包括申请修改或变更的具体信息、申请理由以及签名和日期。

2.修改或变更信息前后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丢失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带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签字)。

3.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修改或变更证明。内容应包含现用名、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和修改或变更时间等。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如包含上述内容,可复印后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等同于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号码中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码修改或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涉及省份或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除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外,还需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协查结果等材料。

5.申请佐证材料原则上一式三份,其中由公安部门出具材料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以便沟通。

6.申请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同时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办理程序

(一)学生学籍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他人不得代为办理。

(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仅其中一项发生修改或变更的,由教务处审核办理。

1.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的,所在学院对佐证材料和学生档案进行初审,并将学院意见和佐证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教务处在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网平台”)上对申请修改的信息进行修改,并将相关佐证材料存档。

2.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码的,分三种情况办理:

1)非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所在学院对佐证材料和学生档案进行初审,并将学院意见和佐证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教务处在学信网平台上进行信息更改(学信网平台同时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并将相关佐证材料存档。

2)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属于录取数据有误,由招生就业处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核实情况后将修改意见或补充录取数据上报教育部,教务处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的反馈结果予以办理。

3)省份信息变化的。招生就业处负责排除申请信息变更学生在高考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必要时联系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意见(写明有无高考违规行为),教务处根据意见办理。

(三)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修改或变更的,所在学院对佐证材料和学生档案进行初审,并将学院意见和佐证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审核合格后,通过学信网平台将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申请提交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变更事项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省教育厅保存相关佐证材料并在学信网平台上予以更改(同时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复审不合格者,省教育厅将相关材料退回学校并在学信网平台上退回提交的申请。

(四)修改或变更除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外学籍身份信息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吉教学〔201824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和办理。

(五)教务处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修改或变更条件的,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教务处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举报,举报者需向教务处提供书面形式举报材料,举报材料要签署真实姓名,有具体事实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六)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受理此项工作,必要时招生就业处协助办理。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