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章程
发布人: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120

  

序言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创建于2000年,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攻坚克难的勇气和开拓创新的智慧,不断推进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办学活力。

面向未来,学院将秉承“天道德业体、古今成方圆”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致力于内涵发展,旨在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独立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英译为The Tourism College of Changchun University),学院主校区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文化园区长清公路15公里处,净月校区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福祉大路1595号。

第三条 学院是由长春大学和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领导监督,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努力办成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独立学院。

第五条 学院的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学院院标及院名的证章。

第六条 学院的院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名称,左上角配以学院标志。

第二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为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岗位职业培训等形式的办学活动。

第九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兼办少量社会急需的专科层次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对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计划在校生规模为15000人,每年计划招生3500人。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院主要设置管理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工学等五个学科门类,以旅游管理专业为标志性专业,外语、经济管理和艺术类专业齐头并进。随着学院的发展,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增设其他学科门类的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普通高等学校校方代表、院领导代表、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校方代表不少于五分之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行使职责。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请假但需书面表达其意愿,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相关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

(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院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五)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学院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离、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审议院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院长人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人员,并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任期4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根据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院各项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行使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院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人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一般1-2周召开一次。经院务会议决定或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法推荐董事会成员;

(二)对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决算等有权审议;

(三)对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有建议权;

(四)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检查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董事会决议;

(二)保证充足的办学经费;

(三)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院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使用学院的教学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和人员配备。主要设立以下机构:

院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办公室、科研处、教学评估办公室、财务处、资产处、采购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处、净月校区办公室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学科建设和专业分布,实践学院管理重心下移的管理体制,设置教学、教辅单位,各教学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自主的管理。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单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分院(部)两级管理,分院(部)院长(主任)负责本分院(部)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分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分院(部)院长(主任)主持召集。参加人员为分院(部)正副职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助理、分工会主席,分院(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可扩大有关人员列席。分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处理和决定分院(部)行政、党务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事项。分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学院大力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进程,依照相关法律成立各类学术组织,产生相应负责人,制定运行规则和监督机制,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保障和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学院倡导学术自由,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学位点建设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学院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外国内、省内知名教育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学院定位、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教学模式、师资结构、招生规模和资源配置等事务中提出指导意见,规范学院的内部治理和管理体制。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四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院党委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院改革发展,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办学,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督促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引导和支持其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须经上级党组织考核同意后,经民主选举,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坚持和完善学院党组织工作制度。

建立党委与学院董事会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好理论中心组学习,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

(二)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落实党员管理制度,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度,推进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共青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委员会,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遵循高等学校学生成长成才的规律,发挥团员青年在繁荣校园文化、树立良好学风、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青年人才。

第三十五条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日常工作由学院工会主持。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涵盖学院的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其中教学人员代表按20%的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1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于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或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三十六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由具有学院正式职工资格的教职员工自觉组成,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各项职能,是教职员工在学院范围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全员聘任制,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聘任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除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国家各项规章制度外,学院教职员工还应当履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院遵循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教师职称评聘按同类公办学校职称评聘办法执行。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教职员工行为准则及行为规范,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学院处分不服等原因的申诉,学院教职工申诉机构应依法处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一条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是指通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达到学院招生录取分数线,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院学生在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以外,还享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循《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惩。

第四十四条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分院为单位按一定比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代会执委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院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院有关方面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院或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代会执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候选人;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畅通学生申诉渠道,成立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十七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的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要求及学院学生的实际,慎重选用教材。

第四十九条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努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教学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院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开展以教学管理、教育质量督导为主,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督导为辅的教学督导工作,让教师获得全面、准确、真实的教学反馈信息,为教师的自我提高提供服务,为评优、晋级提供客观依据,促进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第五十二条 学院制定教学考核规则,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强化质量意识和过程考核,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制定教科研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旨在提高教科研水平,逐步培养教学科研型教师。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八章资产与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现有资产总额为7.8亿元。

第五十六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院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院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政府投入;

(四)其他收入。

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七条学院以其全部资产额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条出资人有权在学院存续期间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十一条学院落实法人财产制,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院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院名下。学院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六十四条 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十五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章校友会

第六十八条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建立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母校与校友所在单位及地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广泛联络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对母校发展建设建言献策、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促进校友共同进步,推进母校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十章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学院按照本章程开展对外业务,自觉接受社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七十条学院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构建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媒体、企业等的合作关系,促进产学研合作、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学生实习实训、大学生创新创业培养等。

第七十一条 学院注重发展与国外大学及研究机构间的学术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与国外大学开展学分互认、资源共享、学术交流、师生互派、高层互访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

第十一章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方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三条在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长春大学与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可以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终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一)不能实现办学宗旨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七十四条学院变更与终止后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变更与终止后,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偿还其他债务。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订学院章程草案。

第七十六条章程的修改意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