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9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和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职权。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委员与机构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本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委员数应占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依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教学、科研部门的学术委员名额,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的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审核批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教学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本学科内的学术评议工作。学术分委员会由教学单位主要领导任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参照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聘任5人组成,并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术分委员会要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学术分委员会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各教学单位及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就教学涉及诸多事项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教学指导委员会两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等。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等。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为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