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16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17-08-27浏览次数:23

  

关于下发2016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89号)、《关于印发<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调[2016172号)、《吉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吉省价调[2016207号)以及吉林省资助中心下发的《2016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吉教资助[2016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补助人员评选条件
全校在校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主要为在学校贫困生认定为特困生等级、获得国家助学金、在学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受补助人员评选及发放
1
、本次临时补贴工作,应在各学院党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
2
、学生根据受补助人员评选条件自己申报,辅导员根据学生申报情况,要组织各班进行评审,提出发放名单,经学院研究审批、公示后,加盖公章上报学生处,最后由校长批准。
3
、按照学生处要求,将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到受补助人员手中,填写领取表,学生领取时需本人签字,不得截留挪用、滞留和拖延资金支付。
、有关要求
1
、在此项临时补贴发放工作中,各学院要严格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本学年内党团组织行政部门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评选。
3
、在临时补贴发放工作中,材料一定要真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本人的情况,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获得补助资格及其他受助资格。
4
、各学院要利用这次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契机,有针对性开展感恩、诚信的教育活动。
5
、各院要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学生参与监督,评选结果在教学楼公示5个工作日。
6
、已经获得价格补贴的学生,在补贴发放前如受到党团组织或行政部门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将取消其获取资格。
7
、各学院将评选的初步结果于1027日下班前上报学生处,并按要求填报有关表格(附件纸质版电子版、公示照片)。
学校由学生处具体负责本次评选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生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43189811018
附件:2016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价格补贴发放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