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17浏览次数:1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学生实施的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要求。
第三条 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十名,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各一名,申诉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一名、申诉学生所在班级任课教师两名、学生代表三名(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分团委书记各一名)组成。
第五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校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分院、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答复: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者视为不再受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建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处理该申诉。在接到申诉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由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次会议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代表说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讯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后,做出复查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任意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复查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复查决定:
(一)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认为应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二)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后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须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一)本人签收或直接告知本人。
(二)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布栏内公布。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诉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