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17浏览次数:3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圆满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各项服务工作及校园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条 学院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扬奖励。
奖励的种类分为:
(一)优秀班级
(二)文明宿舍
(三)优秀社团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三好学生
(六)优秀学生干部
(七)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学生违反院规院纪的处理,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学院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