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07浏览次数:1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的精神,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精神,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资助金额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1、特困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2、贫困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5、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四条 每年101日前,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困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核定下达到我院,学院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再将国家助困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各院。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参评人数可根据各院实际情况制定。每年9月初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

    第六条 各院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副院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应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第七条 学院应向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邮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本人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截止到1020日必须交到各院。

    第八条 各院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真加以调研、核实,以核实后的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贫困生认定标准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于1023日上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困难学生名单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由学工处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申请表信息,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第十一条 各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当年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