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关于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用电处罚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16浏览次数:2

    2005年9月学院下发的《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对学生公寓的用电管理以及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用电的处罚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学生在公寓违规用电的现象时有发生,且越来越严重。为了根除引发火灾的根源,杜绝违章用电现象的发生,保证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进一步严肃校规校纪,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用电未造成后果者,一经发现没收用电  器具,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同时罚款100元; 

    二、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用电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价赔偿,后果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用电的屡犯者,加重一级处分,并罚款200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学院发布有关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用电的处罚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