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3-24浏览次数:3

  根据《长春大学思想道德素质考核评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分配原则:(总分100分)

  班干部评定占15分,学生互评占15分,院学生会干部评定占5分,系学生会干部评定占10分,院分团委评定占5分,辅导员评定占20分,基础分30分。

二、操作办法:

  班干部评定为班级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根据学期内班级每位同学在班级综合表现情况核定,要备有相关活动人员参加情况及表现记录。

  院(系)学生会评定由院(系)学生会各部将学期内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学生参与情况报院(系)学生会秘书处,然后由院(系)秘书处汇总报院(系)主席团裁定,给出相应分数。

  院分团委评定同样根据每位同学参与团内活动情况酌情给分。

  以上三项评定需要备有原始记录,并定期公布记录情况。

  学生互评为班级召开班会,每位学生均给同班其他学生打分后,取平均分所得。

  辅导员评定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学期内综合表现情况给出。

三、加分细则:

  早操出全勤者学期末每人加3分;

  1、上课出全勤者学期末每人加3分;

  2、寝室评比中,优秀寝室者每月每人加1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者每人加5分;

  4、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参加者大一、大二每人每次加1分,大三、大四、每人每

次加3分;

  6、参加学校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获第一名(一等奖)加20分,第二名(二等奖)加15分,参加者加10分。

  7、参加学校各类竞赛获第一名(一等奖)加10分,第二名(二等奖)加5分,第三名(三等奖)以下加3分;

  8、参加学院各类竞赛获第一名(一等奖)加5分,第二名(二等奖)加3分,第三名(三等奖)以下加2分;

  9、学生干部学期末每人加3分,兼职者(寝室长以上)加5分(在学期总分中加);

  10、获得如计算机国家等级证书、专业过级证书等有利于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的有效证书,公开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立项者,每人每次(证)加5分;报考研究生并参加考试的每人加5分(在学期总分中加);

  11、献血及参加市大学生运动会等大型活动的学生加5分;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加20分(在学期总分中加)。

四、扣分细则:

  学生违纪扣分:旷课每一学时扣1分;事假每学时扣0.5分;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扣1分;集体组织的公益活动和老师、班级、团委、学生会组织的会议,旷勤扣2分,事假或迟到扣0.5分(以上各项达到纪律处分者,则按纪律处分扣分标准执行,不累计)。

其中:

  1) 每45分钟为一学时。

  2) 军训、劳动、实习、设计、实践、形势政策教育实践等环节,每天按8学时计。

  3) 学生请假必须依照《学生考勤请假办法》履行相关手续,否则均视为旷勤,不予补假。

  受院级通报批评,个人扣3分,集体每人扣2分;受校级通报批评个人扣5分,集体扣3分;个人累计扣10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15分;受记过处分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30分。学年内受多次处分的则累计扣分,成绩不合格者,给予退学警告。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