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公寓电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3-15浏览次数:5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

公寓内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院学生公寓内计算机的使用和管理,增强计算机使用者的网络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公寓四人间以下的房间学生可以使用计算机必须学习用,其它类别房间原则上从现在起不允许在往寝室内搬入计算机。

第二条  凡要求在学生公寓内自行配置使用计算机的学生,从现在起学院原则上不准学生将计算机搬入学院,因学院为学生设立了计算机房,供学生学习使用,因学生学习需要配备的,首先必须由寝室全体成员就自习、用电等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寝室长签名,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入网。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各公寓管理员严格把关。

第三条  计算机所有者应自觉维护寝室整洁、美观,计算机必须在学校指定位置放置,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学生应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计算机所需电线应整齐规范,禁止乱拉乱接电源。严禁跨寝室间私自连接计算机局域网络。违者将没收其设备并根据学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条  计算机需外出维修或带回家,必须到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开具外带证明。

第五条  宿舍内的个人电脑仅供学习和健康娱乐使用,禁止使用计算机玩游戏和看黄色影片、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或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发现或投诉两次以上者,公寓中心上报学工部通知有关系部,撤消其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资格,直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上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不得通过使用学院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学院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学生要对其违规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计算机的使用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能造成学习成绩下降,如出现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旷课、迟到等现象,由学生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上网用户,应认真学习并遵守《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手册》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所有规定。

第九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上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上网时间为每天课外活动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19:00―21:30,以后任何学生不得使用计算机。

第十条  所有申请在学生公寓使用个人电脑和在公寓上网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公寓管理制度》,不得因使用个人电脑和上网干扰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等。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上网,所需的个人电脑、网卡、网线等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学生应自行妥善保存上述设备,同时特别注意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机关。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使用个人电脑及上网必须听从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在公寓申请存放和使用计算机的宿舍,全体宿舍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共同遵守和监督他人遵守有关承诺。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电脑,必须将上网IP地址与密码上报辅导员及公寓管理中心。如果上网IP地址与密码有更改,必须及时向辅导员及公寓管理中心上报新的上网IP地址与密码。不上报上网IP地址与密码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在公寓内使用电脑的权力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上网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工作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取消使用个人电脑和上网资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暂扣个人电脑等设备或通知家长来校取回个人电脑;

3、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4、构成违法犯罪者,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造成学院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工作部

2007年11月12日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