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规范师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生党员因调动工作、升学、毕业、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党组织或外出工作、学习6个月及以上,应当及时开具纸质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转移组织关系。

第三条 党员不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未按期办理落位手续,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校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此类党员及时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党员须经校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分为吉林省内和省外两种方式。吉林省内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无纸化转移操作;吉林省外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根据需要可同时进行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无纸化转移操作和开具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六条 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出现不同笔迹,须在注明的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90天)办理落位手续。

第七条 接收党组织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确认接收或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返回给转出党组织后,方可认定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完毕。

第八条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第九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跟踪联系,督促转出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要协调接收单位及时予以解决,禁止成为口袋党员。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及时将组织关系落位的党员,由组织关系转出党组织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办理。

第十条 因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原因造成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和情况说明,可重新开具;因个人问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查明后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给予批评教育,可重新开具。对于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丢失的情况,应将书面材料粘贴至存根联。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认真审查核对,核查党员档案材料。审查合格的要在1个月内确认接收,并将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进行管理:接转手续不合格的要及时指导本人重新按规定办理;党员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及时跟转出党组织联系核对,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转接组织关系登记制度和失联党员防范机制,及时规范化整理,做到逐一登记、落实到位。

第三章 毕业生党员和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四条 对定期联系的出国学习研究党员,自出国之日起,超过5年时间仍未回国、将继续在国外学习研究的,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相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党员停止党籍后,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当继续与其保持联系。在其回国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后,根据党内相关规定和表现情况,符合条件的恢复其党籍。

第十五条 对定期联系的出境学习研究党员,自出境之日起,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将继续在境外学习研究的,保留党籍,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与其保持联系。

第十六条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在其回国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后,根据党内相关规定和表现情况,符合条件的,按照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恢复其党籍。

第十七条 出国留学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自本人回国后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留学回国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补缴党费。

第十九条 对加入外国国籍的或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出党处置。

第二十条 对党员做出组织处置和停止党籍的,原则上由党支部先提出意见,对所在党支部已经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党组织来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关于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组工通讯2018年2月11日)等文件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