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关于行政办公程序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09   浏览次数:17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公程序,强化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现对学院机关、分院(部)、直属单位办事程序规定如下:
1、对于上级机关来文(包括参会资料),各单位不论以何种渠道收到,均须转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按公文收发程序处理后,再转至有关单位办理。各单位对于学院办公室转送的上级文件,一般应在当天圈阅,阅后及时送回,加快公文运转。各单位应向主管领导及时反馈工作落实的情况。
2、各单位代表学院对外报送涉及学院重大事项及重要数据的材料,需经有关单位和主管院领导审阅后再报,不得擅自对外报送;对外宣传性质的资料,须经学院办公室审阅,方可使用。
3、院长办公会会议的主要情况和决议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根据需要整理出会议纪要,经院长(书记)审签后,印发有关单位执行,并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需要邀请学院领导出席的各种活动,活动主办方应向学院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请示学院领导并统一安排。学院领导收到活动主办方直接发送的请柬,应告知学院办公室。
5、各单位负责人应逐级向主管院长请示、汇报工作,并执行其决定。如需要院长(书记)签批的请示、报告等其他材料,一般应先送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与院长(书记)约定时间后,告知预约者,预约人应严格根据预约时间请示领导,院长(书记)于每周一、二、三集中办理该类事宜。急事急件除外。
6、各单位对需要由学院统一决定办理的事项,要预先报方案,包括办理此事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经费预算等,报主管院领导审核,经院长(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
7、若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约见院长(书记),需经学院办公室请示领导后,统一安排,不应直接到领导办公室。
8、院长、书记、副院长、各单位负责人可越级检查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具体处理一般问题,下级人员请示工作,须逐级转报,不得越级。
9、学院领导在召开院长办公会及其它重要会议前,应将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讨论后,形成基本方案上会,提高会议效率。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处理各单位日常事务,如遇紧急情况,须经学院办公室沟通,其他人员不宜直接进入会议室,影响会议正常进行。
10、学院领导责成有关单位处理的工作,该单位要迅速处理,不折不扣的保质保量地完成,处理情况要及时反馈。重大事件必须及时上报学院办公室。
11、各机关综合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集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布置各项工作,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
12、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行本岗位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尽职尽责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要越过职能单位领导向院长(书记)直接请示。
13、各单位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应负责与其它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脱。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视问题性质,由学院办公室协调后并报请学院领导同意,召开由学院领导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加以研究解决,工作会议形成决议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14、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学院外出,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外出手续,并指定临时负责人安排好相关工作。
15、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