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科学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值增值;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即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二级管理为学校各处级单位。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范围确定、分类编号、计价确定、申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调拨、维护、报修、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数据及报表管理及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单位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及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浴池及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电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和学校规定在学院设置的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定,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16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用品;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进价格、调拨价格以及运杂、保险、包装、安装等发生的附加费用计价;
(二)自行制造、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改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造、改建时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减去改造、改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造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校相关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清查、上报工作及相关证件的归档工作,负责学校的资产信息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低值耐用品等资产的统筹管理;
(三)与采购部门配合开展学校资产及相关物资申购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学校相关资产的验收、入账、调拨,仪器设备、家具的报修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是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工作。定期与使用人核对资产账目,及时到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二)负责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完善申购信息,标明使用需求,包括品牌、型号、材质等;
(三)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本部门的资产验收工作,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督促、检查使用人做好条形码等标签的粘贴工作;
(四)负责对本部门人员在工作调转、退休等情况下的资产交接、变更上报及相应手续的办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借用、丢失、报损、报废的报告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部门的闲置资产进行登记和统计,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并做好相关账目的变更工作;
(七)负责对本部门接受捐赠或赞助的物品进行统计,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
(八)负责检查本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 督促使用人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率和完好率,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购的审批
(一)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经学校审批,按照审批结果执行采购;
(二)经学校审批后,允许执行采购的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采购,需进行招标采购的,按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
(一)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等规定进行;
(二)经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结果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管理体系,规范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如调动、离职、退休等),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人事变动手续。
第十六条 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布局、高效利用,资产管理处有权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剂;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相关资产的调拨,仪器设备、家具的报修管理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具体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固定资产销帐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单价不足800元的低值耐用品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