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9修订版)
发布人: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205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9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工学和艺术学。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吉林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62分及以上者;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成绩达到学校当年规定的标准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应届本科生做结业处理者;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标准者;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按本细则第五条不能授予学位者,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准予毕业的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在90分及以上者;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需有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毕业前一年学校所在辖区范围内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者(需有入伍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者;

(五)对国家、社会有突出贡献,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各教学部主任及教授代表组成,成员10-15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研究决定学校每年授予学士学位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标准;

(三)审查全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79人,各学院院长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其他委员由委员会主席从本院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中遴选。

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由分委员会主席指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各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包括所学各门考试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平均成绩),以及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四)负责向学生解释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士学位授予有关事宜,即委员会开会必须2/3以上委员到会,所决定事项必须以不记名方式投票,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各学院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评审表》(包括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位学位名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提交各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学位办;

(二)校学位办负责汇总和审核各分委员会提交的《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形成《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表》及书面报告,经校学位办主任及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委员会主席及各位委员签字后,由校学位办负责办理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四)校学位办负责将学士学位名单及信息报吉林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将授予学位中有异议的问题,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颁发后,发现在学位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9届毕业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