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学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78

  

学术交流是提升教科研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学校鼓励开展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术交流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界定

(一)由我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二)本校教职工经学校或所在单位批准参加的各种校外学术会议;

(三)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学术报告、讲座或进行合作研究;

(四)其他有益于我校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学术与研究价值不高的知识宣传、经验介绍等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二条 关于举办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

(一)举办学术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性学术会议:以学术交流、研讨为主要目的,会议内容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发展和学科建设,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在我校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或形成一定规模的学术研究群体、或承担相关的研究项目、或已取得相关的研究成果)。

2.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含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申报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按程序申报。会议内容所涉及的应是学校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科研成果较丰富的学科领域,并通过提交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展示科研成果给学校带来较大社会影响。

(二)申请程序及存档工作

1.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及资料存档。

2.校内其他单位(处、院、部、中心等) 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科研处审查通过后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申请报告应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与预算、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包括简介)等。

3.各举办单位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并于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向科研处提交会议内容报告及有关会议资料(包括文字及影音资料)

(三)学术会议经费的规定

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三条 关于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

1.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会议费用支持。我校教师参加的学术会议须是政府、高等学校或省(部)级以上学术(学会)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

2.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须提出申请,经本单位(部门)同意,校领导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

3.参加学术会议人员须于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资料(包括文字及影音资料)。凡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参加的大型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应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在全校或本单位(部门)做专门学术报告。

第四条 关于学术报告的组织管理

(一)学术报告定义

主要指阐述自然科学、教育教学或与学校学科专业相近的能够促进师生学习水平、科研能力提高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反映学科前沿性研究成果或学术观点的报告。

(二)学术报告举办原则

1.学术报告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进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为主旨。报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学术报告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3.相近内容的学术报告原则上2年内不重复进行。

4.学术报告应有计划安排,不得随意举办。

(三)学术报告人资格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国内外各高校、科研机构、机关团体颇具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2.我校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某一领域具有学术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亦可提出申请或接受聘请,为师生举行学术报告。

(四)学术报告分类

按举办层级划分为两类:一是校级学术报告,指面向全校师生的大型学术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举办;二是院(部)级学术报告,指主要面向部分学院(部)师生的学术报告,由各学院(部)组织举办。

(五)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1.学术报告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每学期须将本学期拟举办的报告计划表报送科研处审定,由科研处统一列入学期学术报告计划。各单位开展的学术报告,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2.学术报告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的报批、接待、场地申请与布置、组织拟听报告人员、资料报送及归档、宣传报道和协调安全保卫等工作。

3.学术报告举办前两周,组织单位应填写《学术报告申请表》,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处审定,社会科学类的学术报告须呈报宣传部审批,根据报告级别和内容,分别由主管校长、党委书记、校长、副董事长批准。临时举办报告,原则上不予批准。申请表应包括报告人简介(主要为学术任职与学术成果)、报告的题目、时间、地点、经费预算、接待安排、拟听报告人员及会议议程等内容。

4.学术报告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提前两天将情况说明报至科研处。主讲人、报告主题或主办部门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5.学术报告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应在报告举办前一周通过张贴海报、学校广播或网络发布学术报告信息,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由组织单位向与会人员和学生所在院(部)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报告人(含简介)、题目、时间、地点、拟听报告人员。科研处将对各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6.学术报告举行完毕,组织单位要做好学术报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应于学术报告结束一周内将新闻稿件及有关报告的纸质资料、电子文档与影音资料等报送科研处审核、存档。

(六)学术报告经费标准

1.学术报告经费统一纳入科研处年度财务预算。

2.聘请来学校进行学术报告、讲座的专家、学者,按如下标准支付酬金:

院士

国外专家、学者;国内长江学者、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985大学博士生导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知名专家、学者

5000/

2000-3000/

1000-2000/

3.上表中的酬金标准是指税前金额,实际酬金将按国家《税法》劳务报酬规定计税后支付。

4.经科研处备案审批的学术报告经费,主办单位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存档材料后方可进行报销审批流程。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

2.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术报告计划

           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