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3  供稿单位:网络中心    撰稿人:姜长荣    审核人:王德民    动态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保障信息化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涵盖所有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项目。主要包括:

1.使用校园网IP地址或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域名的各类各级网站建设;

2.多用户使用或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信息系统;

3.运行在校园网络上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

4.提供学校公共服务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

5.信息化相关的硬件基础建设。

以下类别不属于本制度所指信息化项目:

1.购买图书、数据库、实验数据等电子资源;

2.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教学实验软件和专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软件等;

3.完全利用社会互联网资源开发建设且不以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为责任单位的项目;

4.以个人名义建设且不以服务学校师生为目的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论证、审批、立项、建设、验收、升级、维护和服务等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应遵循需求引导、统筹规划、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服务师生为根本出发点,防止盲目立项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

第六条网络中心为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技术论证、项目实施及验收等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沟通与协调以及技术服务指导,负责监督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各单位(部门)按照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书》,提交至网络中心。申请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每年的项目申报时间以网络中心发布的工作通知为准。

(二)项目立项 。网络中心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项目内容进行需求、技术、安全等级保护等方面的审核, 组织进行立项申请的必要性、技术性及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经学校审批,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安排一名正式在岗在编人员作为项目联络人(一般为单位信息员)。责任人、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网络中心提交变更备案。

第九条 网络中心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启动。项目立项后,所涉及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招标,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网络中心提交变更备案。

(三)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网络中心协助其进行推广。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完成。确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网络中心提交延期申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网络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试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网络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系统设计书、技术报告、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二)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申请,网络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须参与验收。

(三)项目终结。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的,该项目视为终结,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款。

(四)项目终止。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验收报告进行整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有权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确保项目建设完成的系统正常运行,网络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具备上线条件的依据和后续同类项目立项论证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投入运营的软件系统,原则上应由网络中心统一部署在学校虚拟化云平台上,由网络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配运行空间和资源,为项目软件系统提供支撑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上线前,应通过网络中心进行安全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软件系统不可上线。项目软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若发现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网络中心可予以断网、关机、下线等处理。项目软件系统的安全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解决。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的统一预算和统筹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单位申请项目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提交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信息化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财务管理、审计等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管理信息系统类项目要求支持统一身份认证和双因子认证。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义务普及、推广和共享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以推动学校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升。网络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