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人事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次数:13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校内兼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校内兼课教师的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兼课教师是指在学校非专任教师岗位,有教学能力、能承担教学任务的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等。

第二条 校内兼课教师的聘用遵循按需适用原则,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兼课教师教学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聘用。

第三条 严把教学质量关,加强校内兼课教师的聘用与考核管理。

第二章  校内兼课教师的资格

第四条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兼课应具有如下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近两年年终考核等级均在称职及以上。

(二)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教师资格证,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与所申请任教的课程相关或相近,且专业基础扎实,语言表达能力好。具有企业实践经验,负责实训课程指导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校内兼课教师的职责

第五条 校内兼课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详细了解所任课程的课程标准及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材料,认真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三)积极参与兼课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研等活动,加强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四章  校内兼课审批程序

第六条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兼课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若申请人是初次兼课,须由人事处牵头,组织教务处、兼课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初次兼课申请人的授课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兼课。

(二)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申请人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申请表》(见附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部门分管校领导,兼课教学单位、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课。

第七条  初次兼课授课能力考核办法

(一)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二)组织试讲。按照学校新进教师招聘录用管理办法组织试讲,经考核领导小组公开集体打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校内兼课教师管理

第八条 校内兼课教师要认真执行兼课审批程序,未经申请、审批的兼课人员,各兼课教学单位不得安排教学任务。

第九条 校内兼课教师身份不变,必须首先完成本职工作,所兼任教学任务学期平均课时量不得超过4学时/周,阶段性教学不得超过6学时/周。新入职人员第一年原则上不安排兼课。若超过课时上限或新入职人员兼课等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人事处和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兼课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日常教学、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和教学效果以及参加教研活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对教学质量不达标或本职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直接做出取消兼课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校内兼课教师课时酬金标准执行学校专职专任教师课时酬金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内兼课教师申请表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校内兼课教师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年龄


部  门


岗位


本科毕业学校及时间


专业


研究生毕业学校及时间


专业


拟任教教学单位及课程


教师资格证编号


初次开课

是□  否□

现职专业技术职务


年 月— 年 月

毕业院校和工作单位

岗位和职务



















原单位

意见

负责人: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原单位主管校领导意见


教学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教学

校领导


主管人事

校领导



此表一式三份,兼课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存一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