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在会议、接待、电话、宣传、集体活动等公共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并达到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相应等级。
第三条 教师资格认定必须要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四条 行政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基本能力,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第五条 提倡学生在校园内一切场合都说普通话,上课、开会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合必须讲普通话。
第六条 校内广播、主持采访、运动会解说、讲座等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 将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有关考核、评比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 学校公共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包括以下用字场合:
1.校内一切需要公开展示、使用文字或注音符号的场所或物品。包括建筑,宣传、展览、会议(会标,标语)及环境建设等用字范围,以及校内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等用字。
2.校内行政办公所使用的公章、印鉴、图章;拟定、编制、印刷的公文及其他工作往来用字。
3.教学所有环节的用字。教师的教案、板书、作业试卷批改;学生的笔记、作业、论文、考试、教育实习及其他使用汉字或汉语拼音的环节。
4.我校制作、颁发的证书、奖状、奖杯、奖牌用字。
5.学校网站及各部门、教学单位网页用字。
6.其他文字材料。
第九条 校内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1.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2.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3.已经废止的简化字;
4.生造的简化字、错字、别字;
5.不符合书写规范要求的汉字及汉语拼音。
第十条 具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可暂时使用或保留繁体字
1.姓氏中的异体字;
2.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
3.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4.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
5.古汉语课及其他涉及古代文化需识记繁体字的课程。
第十一条 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第十二条 对汉字进行拼写和注音,必须正确使用《汉语拼音方案》。
第十三条 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除外语专业外,所有教学使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 对汉字进行外文标注应符合标准,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