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闫思宇退学处理的送达公告

时间:2025-12-24 供稿单位: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撰稿人: 摄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审核人: 浏览:10

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现将给予闫思宇退学处理及退学决定书送达事宜公告如下:

学生基本信息

闫思宇,男,学号:233150307,考生号:23P113623014764,原系我校冰雪丝路学院电子商务专升本专业学生。

退学处理依据与决定

闫思宇于2025年8月30日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后两周内(9月13日前)提出复学申请,其未按学校规定提交复学申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以及《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六节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可予退学”之规定,经2025年11月24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闫思宇退学处理。本决定经审批后于2025年12月4日正式印发。

学校已形成正式决定文件:《关于给予学生闫思宇退学处理的决定》(长旅教字〔2025〕22号)。教务处已制作《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退学决定书》(编号:2025005)。

送达情况说明

退学决定作出后,冰雪丝路学院指定辅导员于2025年12月8日至12月15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和送达尝试:

1.辅导员于2025年12月8日至12月15日使用个人电话(号码:199****8395)多次拨打闫思宇本人(号码:187****7989)及其父亲登记的联系电话(号码:189****3542),均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

2.辅导员于2025年12月8日通过微信向闫思宇(微信号:wxid_utmbmhm****n22)发送书面通知,告知退学决定和退学文件内容、询问退学决定书邮寄地址,并发送退学决定书照片截至公告发布之日,闫思宇本人仅于12月17日发给辅导员一句话“老师,明天家里联系您”再未做其他回复(后续家里并未联系辅导员,相关聊天记录已截图存档);

3.辅导员于2025年12月8日通过短信向闫思宇父亲登记的手机号(手机号:189****3542)发送通知,告知退学决定和退学文件内容、并发送退学决定书照片,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亦未获回应(发送记录已截图存档)。

2025年12月23日,学校安全处委托奢岭街派出所警察联系闫思宇父亲,告知学校已对闫思宇作退学处理,辅导员将退学决定告知闫思宇,他不回微信,不接电话。从即日起,学校将对闫思宇退学决定进行公告,60日视为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退学决定已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同时请家长将上述内容告知闫思宇。其父回复“嗯,好”。

鉴于学校无法与闫思宇及家长直接取得联系,上述电话送达(不确定闫思宇父亲是否会告知)、微信(短信)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事项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24日起,在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官方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持续发布。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退学决定书已送达本人、退学文件内容已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后续办理要求

如送达后无异议,请闫思宇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如遇假期,提前联系辅导员老师),并按时离校。逾期未办理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2025年1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