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人: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校誉、商誉、软件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和处置的报批报备手续;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按无形资产分类对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技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负责国内合作机构中的无形资产管理;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牌匾标识的使用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审批和管理;

()网络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参与软件类资产的购置论证、立项审批、验收等管理

()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交流过程中涉外的无形资产管理及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无形资产管理;

()学报、校报、校刊等出版单位负责其出版物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及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业务规范、实施办法或工作流程;

(二)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协同主管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处理无形资产争议和纠纷;

(四)登记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及资产评估;

(八)每学期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报备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情况。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二)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盘查与核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自创、外购、受赠、受让以及调拨、划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我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或自行开发、研制的项目成果,凡符合法律保护条件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申请或登记手续,取得相应权利,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和地位。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指学校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非专利技术:指学校拥有的技术秘密等非专利技术成果权;

(三)商标权: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校名、校标、服务标记、标志物、图形等;

(四)著作权:指学校对教职工职务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五)土地使用权:指学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六)特许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誉、商誉:指学校的社会声誉,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或在某方面的优势,使学校冠名权能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能力;

(八)软件: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及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或软件使用权,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及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

(九)依法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五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应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归口管理部门(以学校名义)签订使用协议,具体约定使用事项。协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归口单位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申报无形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或成果的转让等行为,包括转让、出售、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技术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达到学校招投标标准的应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申报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发生自行开发、外购、受让、转让、许可,对外投资等行为以实际发生额计价;按规定必须评估的,经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三十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按《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报告和账务管理

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发现有充足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或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因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等情形,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向归口管理部门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以下无形资产账簿:

(一)财务处设置无形资产财务总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无形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备查账簿。

明细账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应各种各类无形资产数量和金额,应登记名称、有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和资产编号等内容,由使用人员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进行统计和登记,由主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备查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  无形资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本部门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具体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